擅自停用小区消火栓等 物业公司被罚15万元

时间: 2024-04-15 07:34:19 |   作者: 毒麻药品柜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了解到,该办于近期对各单位报送的专项暗查暗访典型行政处罚案例进行筛选,公布其中8起,以警示全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今年6月19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小分队前往广西某科技公司暗查暗访,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能提供证明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材料;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提供“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未在电缆车间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低压控制柜设备上设置“当心触电”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电缆车间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钻床设备上设置“当心机械伤人”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电缆车间低压控制柜内的断路器无相间隔板;收线架皮带轮、拉线机联轴器无防护罩;乙炔、氧气气瓶无防倾倒措施,两者间距不足;电缆车间桥式起重机(行车)吊钩无防脱钩装置等行为。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八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已立案查处。

  今年6月6日,柳州市鱼峰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某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进行举报问题核查,发现该小区擅自停用室内消火栓,未履行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及时制止和报告妨碍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该物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柳州市鱼峰区消防救援大队责令该物业公司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6月19日,南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广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南宁市某物流公司车辆桂A×××××于2023年5月1日至31日期间存在有车辆行车轨迹但无危货电子运单的情况。执法人员随后对该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玉清进行调查,发现该物流公司车辆桂A×××××于上述期间在南宁市、钦州市、防城港市、崇左市扶绥县等地配送液氧10次,但均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该物流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责令该物流公司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