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用煤气的请注意! 2022年年底前将所有在用气瓶更换为

时间: 2024-02-18 15:11:00 |   作者: 毒麻药品柜

  桂林市市监发〔2022〕39号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桂林市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的通知

  根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全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安委〔2021〕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安全管理,压实钢瓶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燃气经营等各环节主体责任,全面清除清理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2年年底前,将所有在用气瓶更换为可溯源钢瓶,推动气瓶实现“智慧监管”,着力消除人民群众身边的安全隐患。

  (一)大力宣传阶段(8月31日前)。各燃气企业通过短视频、微信公众号、报纸、张贴宣传画及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国家相关规定和使用可溯源钢瓶重大意义及惠民利民的好处。

  (二)渐进式更换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各燃气企业对到定期检验年限的不可溯源的自有产权气瓶或托管气瓶不再进行送检和充装;对原托管钢瓶用户进行政策宣传,动员用旧瓶折价置换可溯源新钢瓶,渐进式开展钢瓶更换工作。

  (三)强制更换阶段(11月1日起)。对所有在用不可溯源气,各充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一律停止对其进行充装。

  (一)关于气瓶使用登记。气瓶属于特种设备,必须依据《特种设施安全法》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气瓶充装单位自发文日期起,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全面清理统计,于2022年8月底前向当地登记机关报送更新后的《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完成本单位气瓶使用登记证的办理。

  (二)关于气瓶的充装。依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经市级特定种类设备监察部门核准同意充装的气瓶。未经特定种类设备监察部门核准,充装单位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

  (三)关于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各气瓶充装单位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气瓶充装安全追溯系统建设,并完成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加装电子识读标识(二维码等)编码工作;气瓶检验站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追溯平台建设。气瓶充装、检验单位于2022年11月底前要做好与广西特种设备监管平台数据对接工作。

  (四)关于明确气瓶凹印标志。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成果持续提升气瓶安全水平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1〕26号)要求,自2021年6月1日起出厂的气瓶,封头上未凹印充装单位标志的,不予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充装单位可以在气瓶行业组织网站上免费申请本单位标志,并告知特种设备监察部门。

  (五)关于明确气瓶专用颜色问题。依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相关要求,桂林市充装的气瓶逐步推广、统一采用国标色标卡号为GSB05-1426-2001 RAL3033珍珠红的颜色标志,未到期检验的气瓶临时沿用原有颜色,新购买及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一律采用珍珠红的颜色标志。

  (六)关于气瓶的标志、标签。依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规定,气瓶的显著部位应当标注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充装单位名称或简称: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检查合格的气瓶上,牢固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标签上至少注明充装单位名称和电话、气体名称、实际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充装检查人员代号;充装单位还应当在充装气瓶上标示警示标签,标签式样、制作方法和使用应当符合GB/T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要求,燃气气瓶警示标签上应当注明“人员密集的室内禁用”字样。

  (七)关于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的推广。依据《特种设施安全法》规定,鼓励气瓶相关单位积极推进气瓶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发挥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对提升气瓶本质安全水平的促进作用,提高保险覆盖面,强化社会救助功能。

  (八)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未取得燃气经营企业许可或燃气供应站点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自发文日期起,燃气供应站点对未按照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要求加装电子识读标识(二维码等)编码的库存气瓶进行清理,即日起不得向用户更好的提供不带可“追溯”编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执法部门将对充装销售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合格、未编制追溯码气瓶以及来源不明的“黑气”“黑气瓶’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