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时间: 2024-04-21 19:37:48 |   作者: 实验室产品

  《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理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五)气瓶充装单位有足够数量的自有气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六)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解决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来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单位理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按照充装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受理机构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合乎条件的颁发《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及有关证件,不合乎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联的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

  (二)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约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理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门槛(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获证单位理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实际的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一)获证单位因公司名称、地址发生明显的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许可实施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单位在依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延续一般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