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强碱液上车泄露灼伤他人 乘客与公交公司均被判赔

时间: 2024-03-06 00:37:49 |   作者: 易燃液体安全柜

  【新民晚报·新民网】曹阿姨在终点站坐上公交车回家,不料由于前一位乘客戴某携带的一瓶清洁液发生泄漏,坐椅上残留下的强碱液体,将曹阿姨臀部灼伤。曹阿姨将戴某和公交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近日,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由戴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1万余元,公交公司则因没有及时对车辆进行清理洗涤,承担次要责任,赔偿2600余元。

  去年6月8日晚上,曹阿姨在杨树浦路大连路口终点站,坐上了134路公交车,她在车厢后半部分找到一个靠里的座位。由于天色已暗,曹阿姨也并未仔细察看,就直接坐了上去,但刚一坐下就感到座位上有水,便起身用纸巾将水渍擦干。由于正值夏天,起初曹阿姨也并没在意,但很快她就感觉到了异样。乘车过程中,曹阿姨感觉到臀部皮肤隐隐作痛。

  回家后,曹阿姨发现了自己的臀部有一小块地方已发黑发红,遂立即前往医院看病。经医院诊断,曹阿姨0.3%面积的皮肤深Ⅱ、深Ⅲ度灼伤,但灼伤物质不明。与此同时,曹阿姨拨打了110报案,警方接报后随即展开了调查。

  经鉴定,灼伤曹阿姨的是一种名为氢氧化钠的强碱。警方侦查后,找到了当时携带该液体乘车的戴某,戴某承认当天下班后,其携带一只装有清洁油污用“炉净”的饮料瓶乘坐134路,不料饮料瓶破损,但当时并不知情,直到回家才发现漏了半瓶。

  曹阿姨认为,戴某和公交公司在这件事上都存在过错,不仅使自己的身体遭受了损害,而且由于一开始并不知道是被什么物质灼伤,自己还承受了巨大的心理上的压力。为此,她向法院起诉,要求戴某和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

  庭审中,公交公司指出,公交企业不是本案侵权人,经公安机关查明,本案侵权人是戴某,虽然曹阿姨认为公交车应当一程一检,但在真实的操作中不具有可行性。而戴某则辩称,本案是公交公司的过错造成,因为曹阿姨是在公交终点站上的车,公交公司应当对车辆一程一检,同时,曹阿姨自己也应对自己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戴某用饮料瓶装着含有氢氧化钠成分的清洁液乘坐公交车,且因容器破损而导致清洁液渗漏至公交车座位上,是曹阿姨受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而公交企业未按规定,在营运车辆到达终点站后,对车辆车厢内部及时清洗,则是曹阿姨受伤的间接原因,也应承担本次事件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汤峥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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